租赁与销售通用条款
本译文仅为方便阅读而提供。如本译文与荷兰语版本存在任何不一致,以荷兰语版本为准。
目录
01本通用条款的对抗效力
1.1 客户一经下单,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本通用条款,即使本通用条款与客户自身的通用条款或特别条款相冲突亦然。
1.2 与本协议相关的本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取消并取代此前的一切条款,并优先于客户的通用条款或特别条款适用。
02报价 – 订单 – 订购单
2.1 我方报价仅供参考,并保留因错误或遗漏而作出修改的权利。报价仅在收到经客户妥善签署的订购单后方对 VANENGELANDT.NET 具有约束力。报价系根据客户向我方提供的信息编制,该等信息的任何变更均将导致价格的相应调整。
2.2 除非报价或订购单中载有经 VANENGELANDT.NET 明确接受的相反规定,订单仅在客户支付相当于订单含增值税(21 %)总金额 50 % 的预付款后方予履行。如客户取消订单,该预付款将作为约定违约赔偿金不可撤销地归 VANENGELANDT.NET 所有,VANENGELANDT.NET 无需证明任何损失。如客户在协议履行日期之前十个工作日内取消订单,应支付相当于已发生费用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订单含增值税(21 %)总金额的 50%。如在协议履行日期之前 2 个工作日或更短时间内取消,赔偿金按订单总金额的 100% 计算。
2.3 对报价中所述工作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删减,均须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否则,该等工作视为已按照客户的口头指示完成,客户因此放弃就此提起任何法律诉讼的权利,包括对该等工作的后续开票提出异议的权利。但 VANENGELANDT.NET 保留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为项目利益所需而作出任何必要修改或调整的权利。报价所载内容与实际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之间的任何差异,均不赋予客户拒收货物或服务、拒绝付款或要求任何赔偿的权利。
2.4 如客户在报价编制完成并经研究后决定不下单,已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03费率
3.1 服务和/或租赁费率以净额现金付款、不享受折扣为基础。上述费率另需加收增值税(21 %)。预付款及尾款须按照报价或发票中载明的付款条件支付。
3.2 客户已接受的报价中,涉及三个月以后进行的工作或货物租赁的价格,如所用物料和/或所投入人工的价格上涨至少 15 %,可予以调整。
3.3 送货和/或取货费用一律由客户承担。差旅费用以及超出已批准报价范围而增派的人工费用,亦由客户承担。
04协议的履行
4.1 VANENGELANDT.NET 将以审慎、合理之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致力于完成客户委托的项目。VANENGELANDT.NET 仅承担手段义务(尽力义务),包括在遵守约定期限方面。
4.2 在货物销售情形下,VANENGELANDT.NET 一经向客户交付货物,或(视情况而定)客户一经提取设备,即视为已完全履行其义务。客户应自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与存放。
4.3 对于存放于 VANENGELANDT.NET 仓库中、或由 VANENGELANDT.NET 运输或安装的客户所有之物品,因意外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害,VANENGELANDT.NET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责任。
4.4 VANENGELANDT.NET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客户形象所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客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05交付 – 差旅 – 餐饮
5.1 交付期限仅供参考。VANENGELANDT.NET 对交付期限的任何变更不承担责任,且该等变更不赋予客户解除协议或要求任何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的权利。
5.2 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实或事件时,VANENGELANDT.NET 免除一切责任。货物受损、破损或缺失的情况,须由客户在货物到达时予以确认,并须书面通知承运人。
5.3 VANENGELANDT.NET 保留随时无需事先说明理由而以货到付款方式发运货物、或要求客户在下单时付款的权利。
5.4 就服务而言,届时所派工作人员的餐饮及住宿(尤其是酒店费用)的安排和费用均由客户承担。上述人员在比利时境内及境外的差旅费用亦由客户承担。
06风险转移
6.1 在不影响 VANENGELANDT.NET 享有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前提下,无论租赁还是销售,风险均于交付时转移。
6.2 如所租赁或所销售的设备存在隐蔽瑕疵,不得对 VANENGELANDT.NET 采取任何救济措施,但不影响对供应、安装或制造该设备的第三方采取任何救济措施。
07设备租赁
7.1 在设备租赁情形下,无论客户自行使用设备,还是将设备交由其负责或不负责的技术人员使用,客户在任何情况下均对该设备的正确使用承担全部且排他的责任。
7.2 未经 VANENGELANDT.NET 事先书面同意,严禁客户转租、寄存或出借 VANENGELANDT.NET 所有的设备。未经 VANENGELANDT.NET 事先书面同意,严禁客户改变设备结构,或在设备上附加、粘贴或拆除任何物品。如违反此项禁令,VANENGELANDT.NET 将按正常售价向客户开具被改动设备的发票。
7.3 如租赁设备以任何方式受损,客户须进行惯常的查验确认,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 VANENGELANDT.NET。否则,将按受损设备的全部重置价值向客户开具发票。
7.4 设备在 VANENGELANDT.NET 的仓库或我方报价单或送货单上载明的其他任何地点交付和归还。
7.5 每次租赁设备时,除 VANENGELANDT.NET 与客户另有约定外,客户须以现金形式提供最低金额为 EUR 150.00 的押金。所租设备归还至我方仓库,并经核实完好无损后,押金将退还客户。
7.6 租赁设备视为处于完好运行状态。客户接收设备,即表示客户不可撤销且无保留地按设备现状予以接受。客户签署我方送货单或使用设备,即视为已接收设备。
7.7 与运输相关的手续完全由客户负责。客户须以 VANENGELANDT.NET 为受益人投保适当的保险。如因运输途中或设备被海关扣留而造成损坏或灭失,相关损害费用及延迟归还的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7.8 设备归还时,双方将在 VANENGELANDT.NET 的仓库共同清点并编制清单。租用人对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将向客户开具发票,除非 VANENGELANDT.NET 希望行使其权利,将受损设备作为已售设备向客户开具发票。所有缺失或被盗的物品或配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并由客户承担费用予以赔偿或更换。
7.9 如客户延长设备使用期限,须最迟在原定租期或服务结束前 48 小时通知 VANENGELANDT.NET。延期适用与原租赁或提供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延期须另行编制新的送货单,由客户签署后交回 VANENGELANDT.NET。如设备逾期归还,客户须支付延长租期的费用,以及用于弥补 VANENGELANDT.NET 因该延迟所受损失的赔偿金。
7.10 客户放弃依据《民法典》第 1721 条及第 1386 条对 VANENGELANDT.NET 采取任何救济措施的权利。在整个租赁期内,客户单独对设备承担全部责任,无论是对第三方还是对 VANENGELANDT.NET。
7.11 对于任何磁性或光学数据载体发生的意外、遗失、被盗或任何形式的损坏,VANENGELANDT.NET 概不负责。此项规定适用于内容归客户所有、且在租赁结束后仍留存于租赁设备中的音频、视频和/或数据文件。
7.12 订立租赁协议的客户须为所租设备投保。该保单须承保在比利时境内及境外因内部或外部原因造成的盗窃、火灾、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
7.13 如租赁设备受损或未被租用人归还,租赁期限将延长至客户出具正式的损坏或被盗证明之时为止,客户有义务支付该期间的租金。此外,租用人还须承担将设备恢复原状或修理设备的费用。
08付款
8.1 除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我方所有发票均须以现金、净额、不享受折扣的方式支付。
8.2 任何逾期付款,自发票到期之日起,仅凭发票到期这一事实,无需催告即依法自动按年利率 12 % 计收利息。此外,凡发票全部或部分未付的客户,均须支付相当于未付金额 15 % 的约定违约赔偿金,最低为 EUR 80.00。
8.3 任何一张发票到期未付,即导致该客户尚欠的所有其他款项立即到期应付,无论此前就该等款项给予客户何种付款便利。此外,VANENGELANDT.NET 有权终止与相关客户的所有其他协议,无需预先通知,亦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09所有权保留
9.1 在客户全额付清货款之前,所售货物仍为 VANENGELANDT.NET 不可转让的专属财产。如客户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VANENGELANDT.NET 有权在无需事先催告的情况下收回货物。
9.2 租赁设备现为且始终为 VANENGELANDT.NET 的财产,客户不得转让。如该设备在客户占有期间被第三方扣押,客户须自费促成立即解除扣押;且在设备全部归还 VANENGELANDT.NET 之前,客户仍须支付协议约定的租金。
10投诉
10.1 对所租赁或所销售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任何投诉,须自货物或服务交付之日起 8 日内以挂号信方式提出。否则,视为客户已接受该等货物和服务。
10.2 如 VANENGELANDT.NET 认为投诉有理有据且可予受理,VANENGELANDT.NET 将更换或修理经确认存在缺陷的货物,但不承担任何其他形式的赔偿。
10.3 所有与开票有关的投诉,均须在收到发票后 8 日内以挂号信方式向 VANENGELANDT.NET 提出。逾期即视为发票已被全部接受。
10.4 投诉不免除客户在本通用条款规定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11著作权及各类许可
11.1 订购物资和/或服务的客户,视为拥有该等物资和/或服务的相关权利,并就此免除 VANENGELANDT.NET 的一切责任。此外,客户承诺赔偿因该等权利不存在而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11.2 SABAM、任何其他机构或私人就为客户举办的活动所收取的著作权费用,由客户承担。
12保险
12.1 就 VANENGELANDT.NET 为客户开展的工作而言,客户须自费投保所举办活动所需的一切保险。该等保险无论如何均须涵盖盗窃、设备损坏、设备造成的损害以及 VANENGELANDT.NET 的民事责任。
12.2 对于在欧盟境外提供的服务,客户须自费投保,以保障设备被扣押、设备被毁、因骚乱、政治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利润损失。
13知识产权
13.1 应客户要求编制的项目方案、研究、图纸及报价,仍为 VANENGELANDT.NET 的财产,未经 VANENGELANDT.NET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实施或披露。
13.2 如客户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 VANENGELANDT.NET 所开发的项目,客户须向 VANENGELANDT.NET 支付为该项目所编制报价的全部金额,作为固定且不可减少的赔偿金,且不影响任何额外的损害赔偿。
14协议的终止
14.1 如客户未履行本通用条款项下的义务,或向 VANENGELANDT.NET 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VANENGELANDT.NET 保留无需预先通知、亦无需事先催告即终止协议的权利。
14.2 如发生强制出售、担保减少、司法和解、破产、营业资产(商誉)转让,或影响客户业务或偿付能力的任何事件,VANENGELANDT.NET 可依法自动终止协议,无需事先催告,亦无需通知期或支付任何补偿。
14.3 协议终止时,无论终止原因为何,客户均须立即归还所租设备,且不影响应向 VANENGELANDT.NET 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
14.4 如客户终止协议,客户承诺向 VANENGELANDT.NET 偿付所有已发生的开支、已完成工作的全部费用以及尚待完成工作的预期利润损失。该利润损失经约定按已取消工作金额的 50 % 计算。如已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亦归 VANENGELANDT.NET 所有。如在协议履行日期之前 2 个工作日或更短时间内终止协议,赔偿金按订单总金额的 100% 计算。
14.5 如客户终止租赁协议,客户承诺向 VANENGELANDT.NET 偿付所有已发生的开支、已完成工作的全部费用以及尚待完成工作的损失。如在合同开始前不足 10 个工作日取消,该损失经约定按已取消工作金额的 50 % 计算;如在合同开始前不足 2 个工作日取消,则按 100% 计算。合同开始时间指搭建或取货的开始时间。如已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亦归 VANENGELANDT.NET 所有。
15争议
15.1 本协议受比利时法律管辖。VANENGELANDT.NET 与客户之间的一切争议,均由 Kortrijk 司法辖区的法院专属管辖,且仅适用比利时法律,但不影响 VANENGELANDT.NET 在客户住所地法院起诉客户的权利。除关于司法事务中语言使用的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程序以荷兰语进行。
16最终条款
16.1 除有特别例外约定外,VANENGELANDT.NET 的代表或代理人无权代表 VANENGELANDT.NET 承担义务,亦无权收取预付款或发票款项。
16.2 本通用条款中任何条款无效或被修改,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具有完全效力。
16.3 如客户为代表第三方行事的中间人,客户须将本通用条款告知该第三方并由其签署。如客户丧失偿付能力,VANENGELANDT.NET 有权直接向最终客户主张权利。